【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[1981]52号】为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,保障其基本权益,国务院于1981年发布了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[1981]52号)。该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、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,旨在体现国家对工作人员健康和生活的关心,同时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。
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简要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展示关键信息:
一、文件概述
- 文件名称: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
- 发布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
- 文号:国发[1981]52号
- 发布日期:1981年
- 适用对象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包括公务员、事业单位职工等)
二、主要
1. 病假定义: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正常上班,经医疗机构证明需休息治疗的情况。
2.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:
- 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,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发放;
- 病假超过6个月的,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,具体比例根据工作年限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。
3. 医疗补助:
- 国家机关应为病假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补助;
- 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,减轻个人负担。
4. 探亲与休假:
- 病假期间不影响年度探亲假和年休假的计算;
- 病假不计入年休假天数。
5. 考核与晋升:
- 病假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;
- 病假超过一定期限可能影响晋升资格,但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6. 退休与离职:
- 病假期间若符合退休条件,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;
- 病假期间不得擅自离职或转岗。
三、核心内容表格汇总
项目 | 内容说明 |
适用对象 |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含公务员、事业单位职工等) |
病假定义 | 因病不能正常上班,经医疗机构证明需休息治疗 |
病假工资 | 6个月内按原工资发放;超过6个月按比例发放 |
医疗补助 | 国家提供必要医疗补助,部分费用可报销 |
探亲假与年休假 | 病假不影响年度探亲假和年休假的计算 |
考核与晋升 | 病假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,影响晋升资格视情况而定 |
退休与离职 | 病假期间符合条件可办理退休,不得擅自离职 |
四、结语
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(国发[1981]52号)是国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,体现了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视,同时也为机关单位在管理病假事务方面提供了制度依据。尽管随着时代发展,相关政策已有所调整和补充,但该文件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,至今仍对理解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有一定参考价值。